河源土地征收!为您解读河源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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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自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实施以来,源城区住建局依法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多次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活动,切实保障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以及旧城区改建等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

就目前群众对《条例》存在的认识误区,源城区住建局作了以下解读:

1.问:《条例》对评估机构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强调评估机构的中立,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问:《条例》中被征收人在补偿方面享有哪些选择权?

答:《条例》中被征收人具有补偿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3.问:协议不成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协议不成,政府有权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问:被征收人对征收有争执怎么办?

答:可以提交司法裁决。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突破了以往只能对补偿、安置提起复议或诉讼的局限。

5.问:征收补偿的范围有哪些?

答: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6.问: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答:《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7问:对被征收人拒绝搬迁的,是否可以实行强制搬迁?

答:《条例》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条例》施行前已经取得拆迁许可的项目,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严格遵循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控制行政裁决数量,慎用强制拆迁手段,但对严重影响城市房屋拆迁活动,阻碍项目建设顺利实施的,拆迁管理部门将及时依法裁决并申请强制拆迁,以维护拆迁法规的严肃性,保障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顺利实施。

8.问:作为被征收人有哪些权利?

答: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被征收人享有对征收补偿方案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权、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对房屋评估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被征收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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