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东源县仙塘镇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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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项目概况

征收范围

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拟征收仙塘镇仙塘、红光等村土地约1500亩,四至为:东至武警基地,南至205国道,西至富马硬质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北至粤赣高速边(具体按征地红线为准)。

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拟征收仙塘镇仙塘村土地约450亩,四至为:东至广东省(东源)水库移民双转移示范基地,南至东江河,西至仙银大道,北至白云前保留点(具体按征地红线为准)。

征收规模

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500亩。项目实施地上构建物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住户约281户,各类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4.2万平方米。

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约450亩。项目实施地上构建物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住户约22户,各类结构建筑面积约为2200平方米。

二、总体方案

目的和依据

为做好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征收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征收主体

东源县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本项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主体单位,负责办理征收补偿工作具体事宜。

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征收房屋的补偿工作。

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对所有被征收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实行货币补偿,均应承诺自动放弃在原籍额外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权利。

补偿原则与范围

1、征收人除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含装修装饰)、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进行补偿外,在不造成重复补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还需向被征收人补偿搬迁费、过渡期房租费、停产停业补偿费等,符合本方案征收奖励规定的,被征收人还可以取得根据本方案规定的征收奖励。

2、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过渡期房租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3、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界定工作由县住建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征收办、县工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仙塘镇政府、仙塘村委会、红光村委会共同负责。按有门窗、有装修、有人住为界定标准,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界定工作。如未达到以上三个条件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工作小组按房屋实际情况讨论研究决定。

4、对认定为家庭住房及祖屋的占地,按照周边安置地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认定为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给予建筑成本价补偿。对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

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搬迁腾空房屋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天内。

评估时点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深圳同致诚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2、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3、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4、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的决定公告》

2、《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

(一)宣传《东源县新材料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东源县蝴蝶岭工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方案》。

(二)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三)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四)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材料。

(六)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七)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八)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要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就读。学生居住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有关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货币补偿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偿实施办法》 (河府〔2017〕44号)及市、县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三、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县房屋征收办协同被征收人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建房〔2011〕77号)及河源市区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货币补偿在签订补偿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50%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10天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房屋搬迁腾空后5个工作日内再支付50%补偿款。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若房屋由界定组界定为新建房屋,其中一是无装修、无门窗、无人居住的土地价值按4000元/㎡计算;二是有装修、有门窗、无人居住的土地价值按5000元/㎡计算;三是有装修、有门窗、有人居住的土地价值按6000元/㎡计算。

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1、临时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以不重复补偿为原则,房屋以外的构筑(附着)物已通过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的,不再补偿;未获补偿的,按照重置价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室内装饰装修。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费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若装修档次不符,按照评估公司现场评估为准。

3、三线一管迁移费。被征收人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开户的费用给予补偿。

4、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40元的搬迁费。

5、过渡期房租费。因征收房屋需临时租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12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过渡期房租费(按常住人口为准)。

6、停产、停业补偿费。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府〔2017〕44号)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①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②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小型商铺,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一次性以200元/㎡-600元/㎡给予补偿;对于农家乐、工厂、堆场等, 根据实际情况按营业面积一次性以50元/㎡-200元/㎡给予补偿(农家乐及工厂按建筑物面积计)。

(2)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按建筑面积一次性以100元/㎡-300元/㎡元给予补偿。

(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县自然资源局、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

(4)停产停业期限。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税后利润的70%计算,一次性支付。

7、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界定组认定为“家庭住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住建等职能部门以及仙塘镇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8、房屋基础按建筑成本价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现状为准。

10、被征收前,若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本项目红线范围内如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将进行地块置换,置换比例约为证载面积的70%,无法提供合法用地手续的厂房用地,由征地工作组负责。

12、本方案未列明的事项,按项目征收工作小组和市场评估进行会议讨论决定。

13、征收单位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产权有争议的房屋处理办法:按标准算清补偿费后,争议部分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由司法机关依法裁决。

补助和奖励

1、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给予每户一次性按房屋建筑第一至四层面积给予100元/㎡-300元/㎡奖励(附属设施除外)。被征收户在工作组规定之日起2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300元/㎡奖励,在工作组规定之日21天后至3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200元/㎡奖励,在工作组规定之日31天后至40天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按100元/㎡奖励,在工作组规定之日41天后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2、年满80-89岁(以身份证为准)的老人,一次性每人给予2万元补助,90岁(以身份证为准)以上老人,一次性每人给予3万元补助。残疾人(以持有残疾人证为准),一次性每人给予2万元补助。

3、被征收人持有合法土地使用证,并含有建筑基础,按货币补偿,给予补偿办证工本费3000元/本。

4、厂房内办公室、厨房、员工宿舍及其他构建物界定为混合结构或框架结构的给予奖励,其他除外。

5、以上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不给予补助和奖励。

(来源:东源县房屋征收办)

住宅: 7400元/平米

楼盘地址:河源市深业路与东江大道交汇处(东江湾公园二期对面)

楼盘电话:400 860 1151转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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